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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古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张万才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张万才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古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万才,男,1963年8月2日出生于古交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08年2月8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28日由古交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9月19日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看守所。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0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才犯非法采矿罪,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弓振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万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交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被告人张万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古交市常安乡睦联坡村对面的河滩里挖掘矿井开采铁矿石,同年5月19日,张万才非法采矿被古交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抓获,并被处以5000元罚款。后张万才因欠湖北藉民工“二太”(身份不详)款,便将该矿井承包给“二太”继续开采。2008年1月5日,古交市公安局干警在该矿井查获炸药5.6千克,导火索20米。经鉴定张万才非法采矿造成铁矿资源破坏价值总额71.3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1,被告人的供述;2、鉴定结论;3、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万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石,造成矿资源破坏价值总额71.3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万才辩称,2007年处罚后十来天,我就转给了二太,不是自己开采。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被告人张万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古交市常安乡睦联坡村对面的河滩里挖掘矿井开采铁矿石,同年5月19日,张万才非法采矿被古交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抓获,并被处以5000元罚款。后张万才因欠湖北藉民工“二太”(身份不详)款,便将该矿井承包给“二太”继续开采。2008年1月5日,古交市公安局干警在古交市常安乡睦联坡村对面的河滩里发现有私开矿井的现象,进行了检查,在该矿井查获炸药5.6千克,导火索20米。经鉴定张万才非法采矿造成铁矿资源破坏价值总额71.3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万才的供述,2007年5月,我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古交市常安乡睦联坡村对面的河滩里挖掘矿井开采铁矿石,5月19日,我被被古交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查住,罚了我5000元。我就不干了,因欠湖北藉民工“二太”(身份不详)款,便将该矿井承包给“二太”继续开采。让他开采到春节。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万才出生于1963年8月2日,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古交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和古交市国土资源局对张万才的处罚决定书,收款收据,证实2007年5月19日,张万才在常安乡睦联坡村对面的河滩里非法采矿,被古交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查获,并被处以5000元罚款。4,古交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现场收缴经过、现场照片,证实2008年1月5日,古交市公安局干警在古交市常安乡睦联坡村对面的河滩里发现有私开矿井的现象,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一台轿车,并查获炸药5.6千克,导火索20米5、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鉴定书,证实张万才非法采矿造成铁矿资源破坏价值总额71.3万元人民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石,造成矿资源破坏价值总额71.3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万才辩称:“2007年处罚后十来天,我就转给了二太,不是自己开采。”不影响对张万才的定罪处罚。因为虽然张万才不直接非法开采,但“二太”的非法开采行为是张万才授予的,应认定张万才与“二太”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万才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武绪良审 判 员  张恩忠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