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郭涛涛与王联合、陈文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涛涛,王联合,陈文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9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涛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联合,陕西户县陕西秦宝集团制品厂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柱。上诉人郭涛涛与王联合、陈文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9)未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涛涛于2009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涛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郭涛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上诉人郭涛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