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14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兰燕与赵晶晶、吴松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燕,赵晶晶,吴松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44号原告:王兰燕,经商,住金华市婺城区青年路116号3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卢希腾。被告:赵晶晶,市江东街道大元村3号。被告:吴松茂,江东街道大元村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燕与被告赵晶晶、吴松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燕于2009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松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燕撤回对被告吴松茂的起诉。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陈义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颜虹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