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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14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兰燕与赵晶晶、吴松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燕,赵晶晶,吴松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44号原告:王兰燕,经商,住金华市婺城区青年路116号3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卢希腾。被告:赵晶晶,市江东街道大元村3号。被告:吴松茂,江东街道大元村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燕与被告赵晶晶、吴松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燕于2009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松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燕撤回对被告吴松茂的起诉。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陈义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颜虹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