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萧商初字第580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与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807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於××。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何××负担。审判员  吴凯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章筱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