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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46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65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张光明。被告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茅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茅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