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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482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XX青与绍兴县金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青,绍兴县金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829号原告:XX青。被告:绍兴县金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水友。委托代理人:周旭忠。本院在审理原告XX青与被告绍兴县金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XX青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