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郝福英诉被告西安西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福英,西安西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郝福英,女,194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亚梅,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西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福英诉被告西安西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福英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福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铁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