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01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舒旭燕与金响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旭燕,金响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17号原告舒旭燕,经商,户籍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教师新邨10幢431室。委托代理人楼兵军。委托代理人龚巧红。被告金响萍,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香港城7区1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旭燕与被告金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旭燕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及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楼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