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701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舒旭燕与金响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旭燕,金响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17号原告舒旭燕,经商,户籍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教师新邨10幢431室。委托代理人楼兵军。委托代理人龚巧红。被告金响萍,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香港城7区1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旭燕与被告金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旭燕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及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楼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