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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州民一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州民一初字第1803号原告:李某,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大学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刘某,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太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