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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季炳辉与杭州万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炳辉,杭州万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24号原告:季炳辉。被告:杭州万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炳辉诉被告杭州万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炳辉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季炳辉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季炳辉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