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林××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林××,郑××,宁波××工××司,王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692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蔡××、刘×。被告:王乙。被告:林××。被告:郑××。被告:宁波××工××司。××-8。法定代表人:阮××。以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王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林××、郑××、王丙、宁波××工××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方园审 判 员 钱双桂审 判 员 钱成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