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虹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虹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米巧服饰有与上海米巧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虹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虹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米巧服饰有,上海米巧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28号原告:绍兴县虹源进出口有限公司4)。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国际贸易中心财富大厦20层2006号。法定代表人:周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志锋,绍兴市明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米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生产街*号南。法定代表人:庞影芳,执行董事。原告绍兴县虹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米巧服饰有限公司、庞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2日向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经原告申请,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了(2009)绍商初字第192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庞影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已另行作出裁定。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烨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县虹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米巧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县虹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3月10日至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四份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394,176.19元的麻布、麻粘布、麻棉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除支付部分货款后余款未付,并于2009年8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23,095元。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此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人民币223,0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上海米巧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应诉。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绍兴县虹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递交了:1、合同四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布匹买卖关系。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8月14日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23,095元。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之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举证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本案有证明力。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绍兴县虹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05年3月10日、5月10日、6���30日、7月1日分别签订四份合同,约定绍兴县虹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向被告供应各类布匹。嗣后,绍兴县虹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供应布匹,但被告未付清货款并于2009年8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23,095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此款,遂成讼。另查明,绍兴县虹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变更为绍兴县虹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建立的口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方,在接受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的原告交付的货物后,有履行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现其未能支付货款,是引起本纠纷的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在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后,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货款的请求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米巧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虹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3,09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3,99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4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