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裁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雷导茹与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杨沟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导茹,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杨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裁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雷导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杨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安保社,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沟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沟村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沟村委会的财务由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沟村委会在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收入1024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千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