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二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碧辟佳阳太阳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太阳帆科技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碧辟佳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帆科技开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1049号 原告碧辟佳阳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出口加工区明光路1号凯越A座1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龙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太阳帆科技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宝鼎中心C座621室。 法定代表人贾德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碧辟佳阳太阳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太阳帆科技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龙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太阳帆科技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1日、2008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项目产品销售合同》两份,原告依约履行全部义务,被告延期付款,并仍欠款118.7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118.75万元及违约金368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REW350RB太阳能光伏组件,总金额141.6万元。2008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项目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REW370J太阳能光伏组件,总金额227.15万元。两份合同共计价款368.7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货款的支付期限应不超过合同签订后90日,如有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等于合同等金额的1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全部交货义务,被告仅于2008年12月付款70万、2009年5月付款100万、2009年7月付款30万,2009年8月付款50万,仍下欠货款118.75万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于2009年10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欠款及违约金368750元。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支付货款20万元,故请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98.75万元。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同意按照下欠货款的10%主张违约金计98750元。 以上事实,有项目产品销售合同、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98.75万元及违约金9875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太阳帆科技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碧辟佳阳太阳能有限公司下欠货款98.75万元及违约金98750元。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本案诉讼费223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允之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