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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厚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建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解决纠纷为由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9元,减半收取计3269.50元,由原告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