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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卓瑞生、卓瑞生与被告陈福民、戴芳红、陈水德民间借贷纠纷与陈福民、戴芳红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瑞生,陈福民,戴芳红,陈水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133号原告卓瑞生(身份证号3326271970********),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龙溪乡邱家岭外午**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志锋,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民(身份证号3326271975********),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沙门镇上山头村上山头52号。被告戴芳红(身份证号3310211982********),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沙门镇上山头村上山头52号。被告陈水德(身份证号3326271953********),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沙门镇上山头村上山头52号。原告卓瑞生与被告陈福民、戴芳红、陈水德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黄建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卓瑞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志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福民、戴芳红、陈水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瑞生诉称:被告陈福民与被告戴芳红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27日,被告陈福民经手由被告陈水德提供保证担保,向原告卓瑞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共同出具借条一份为凭。亦约定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陈福民未还款,被告陈水德亦未尽担保责任。故诉请:1、判令被告陈福民和被告戴芳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25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元,合计人民币54450元(按月利率1.5%继续支付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陈水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福民、戴芳红、陈水德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陈福民的居民身份证,证明被告陈福民的主体资格;3、被告戴芳红、陈水德的协助查询户籍函,证明被告戴芳红、陈水德的主体资格;4、结婚登记材料,证明被告陈福民与被告戴芳红系夫妻关系的事实;5、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陈福民���被告陈水德提供保证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6、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上述证据所证明的对象,与本案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且客观存在,证据的形式和来源途径合法,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卓瑞生诉称的事实相一致。庭审时,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戴芳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卓瑞生与被告陈福民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被告陈福民作为借款人,经原告催讨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陈水德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依法应按约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戴芳红的起诉,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福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卓瑞生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250元、律师代理费2200元,共计人民币54450元(2009年9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二、由被告陈水德对上述款项���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水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福民追偿;如果俩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被告陈福民负担(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003235。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