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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菏开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开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刘某甲,市民。被告刘某乙,市民。被告刘某丙,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