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雪梅与张晓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梅,张晓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291号原告朱雪梅,女,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石桥头村黄宅17号。委托代理人郑玲云,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旻,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二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梅诉被告张晓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法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