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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雪梅与张晓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梅,张晓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291号原告朱雪梅,女,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石桥头村黄宅17号。委托代理人郑玲云,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旻,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二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梅诉被告张晓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法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