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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兴海与俞志根、李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兴海,俞志根,李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02号原告沈兴海,城区城南南都新村2幢5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华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志根,越城区长桥直街104号。被告李少琴,城区长桥直街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兴海与被告俞志根、李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