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兴海与俞志根、李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兴海,俞志根,李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02号原告沈兴海,城区城南南都新村2幢5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华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志根,越城区长桥直街104号。被告李少琴,城区长桥直街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兴海与被告俞志根、李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