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甲、卢乙与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甲,卢乙,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卢甲。原告:卢乙。法定代理人:卢甲。被告:易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号。负责人:卢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甲、卢乙为与被告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甲、卢乙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易某在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的事故预付款人民币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易某在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的事故预付款人民币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