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薛××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74号原告:薛××。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字桥。法定代表人:诸××。委托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薛××负担。审 判 长 胡 建 伟人民陪审员 胡 建 松人民陪审员 胡 小 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