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玉环县××街道城关××号。负责人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被告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被告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