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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民桥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桥初字第66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席某某,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婚姻自主,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