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民桥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桥初字第66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席某某,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婚姻自主,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