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应奇得、许丽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应奇得,许丽琴,应灵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8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88号负责人:杨志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奇得,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水仙岙村。被告:许丽琴,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塘镇水仙岙村9组。被告:应灵勇,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33弄三星大厦2幢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应奇得、许丽琴、应灵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