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与黄××、刘××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黄××,刘××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674号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住所地:平湖市××-××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黄××。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与被告黄××、刘××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