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亚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399号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宁波市鄞州××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村。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亚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亚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20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爱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沈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