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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徐××等与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徐××,郑××,舒××,潘××,傅××,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应××。原告徐××。原告郑××。原告舒××。原告潘××。原告傅××。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被告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徐××、郑××、舒××、潘××、傅××诉被告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徐××、郑××、舒××、潘××、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56元,由原告应××、徐××、郑××、舒××、潘××、傅××负担。审判长  周惠平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毛哲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