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徐××等与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徐××,郑××,舒××,潘××,傅××,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应××。原告徐××。原告郑××。原告舒××。原告潘××。原告傅××。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被告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徐××、郑××、舒××、潘××、傅××诉被告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徐××、郑××、舒××、潘××、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56元,由原告应××、徐××、郑××、舒××、潘××、傅××负担。审判长 周惠平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毛哲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