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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孙国强、徐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孙国强,徐望,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5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2号。负责人吕忠清,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强,越城区城东九洲花苑1幢203室。被告徐望,区城东九洲花苑1幢203室。被告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685、687号。法定代表人宋行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孙国强、徐望、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