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孙国强、徐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孙国强,徐望,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5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2号。负责人吕忠清,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强,越城区城东九洲花苑1幢203室。被告徐望,区城东九洲花苑1幢203室。被告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685、687号。法定代表人宋行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孙国强、徐望、浙江大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