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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根芳与成卫亮、胡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根芳,成卫亮,胡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221号原告:夏根芳,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前新屋村夏作35号。委托代理人:胡妙安,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静,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成卫亮,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古竹城村28号。被告:胡盛,东城街街道园丁东路7幢2单元301室,现住永康市香格里拉城市花园27幢2-301室。原告夏根芳为与被告成卫亮、胡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廉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