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三和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三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09号原告: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纪明。委托代理人:王贤。被告:杭州萧山三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三和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4元,减半收取8,45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