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金夫与金永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夫,金永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901号原告:张金夫。委托代理人:王栋。被告:金永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夫诉被告金永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夫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永潮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夫撤回对被告金永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