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7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顺忠与吴子兵、吴亚玲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顺忠,吴子兵,吴亚玲,朱恒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740号原告傅顺忠,街道工人西路31弄1幢401室。被告吴子兵,义亭镇白塔塘村23组,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幸福小区复兴后陈9号。被告吴亚玲,义乌市义亭镇白塔塘村23组,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幸福小区复兴后陈9号。被告朱恒奎,江东街道江南二区10幢2单元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顺忠诉被告吴子兵、吴亚玲、朱恒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顺忠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