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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7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顺忠与吴子兵、吴亚玲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顺忠,吴子兵,吴亚玲,朱恒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740号原告傅顺忠,街道工人西路31弄1幢401室。被告吴子兵,义亭镇白塔塘村23组,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幸福小区复兴后陈9号。被告吴亚玲,义乌市义亭镇白塔塘村23组,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幸福小区复兴后陈9号。被告朱恒奎,江东街道江南二区10幢2单元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顺忠诉被告吴子兵、吴亚玲、朱恒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顺忠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