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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丰惠新兴印刷厂与娄国康、张丽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丰惠新兴印刷厂,娄国康,张丽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580号原告上虞市丰惠新兴印刷厂,住所地上虞市丰惠镇百云村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徐建昌,系厂长。被告娄国康,住上虞市丰惠镇五云村五星泉池头6号,现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江东路182号。(身份证号:330622196309025930)。被告张丽珍,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五云村五星泉池头6号,现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江东路182号。(身份证号:330622196702176129)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丰惠新兴印刷厂与被告娄国康、张丽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丰惠新兴印刷厂撤回对被告娄国康、张丽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