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丰惠新兴印刷厂与娄国康、张丽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丰惠新兴印刷厂,娄国康,张丽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580号原告上虞市丰惠新兴印刷厂,住所地上虞市丰惠镇百云村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徐建昌,系厂长。被告娄国康,住上虞市丰惠镇五云村五星泉池头6号,现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江东路182号。(身份证号:330622196309025930)。被告张丽珍,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五云村五星泉池头6号,现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江东路182号。(身份证号:330622196702176129)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丰惠新兴印刷厂与被告娄国康、张丽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丰惠新兴印刷厂撤回对被告娄国康、张丽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