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彩印包装厂与浙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彩印包装厂,浙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874号原告:瑞安市××彩印包装厂,住所地:塘下镇××工××区。负责人:潘甲。委托代理人:肖××。被告:浙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宋岙村。法定代表人:潘乙。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瑞安市××彩印包装厂诉被告浙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彩印包装厂撤诉。本案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221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海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