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496号原告:丁××。委托代理人:屠××。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0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负担。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