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潍商终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兴隆特种油墨有限公司与潍坊胜达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胜达塑胶有限公司,江阴市兴隆特种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潍商终字第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胜达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胜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兴隆特种油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潍坊胜达塑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兴隆特种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08)坊商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上诉人潍坊胜达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14元,由上诉人潍坊胜达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胜平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