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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季××与余××、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余××,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110号原告:季××。委托代理人:邹××。被告:余××。被告:詹××。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余××、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40元,减半收取5420元,由原告季××负担。审判员  吴芳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