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201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庆庆纺织厂与绍兴县恒昕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庆庆纺织厂,绍兴县恒昕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2018号原告:杭州庆庆纺织厂(组织机构号码76547569-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交通村。投资人:傅国庆,厂长。被告:绍兴县恒昕纺织绣品有限公司380)。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西扆山村。法定代表人:顾宝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庆庆纺织厂诉被告绍兴县恒昕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庆庆纺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