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忠兴与江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兴,江立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055号原告任忠兴,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曹娥街道舜江新村4幢501室。(身份证号:330622196903301117)被告江立富,住上虞市丰惠镇何岙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兴与被告江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智炜审 判 员 杨仁杰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