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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忠兴与江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兴,江立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055号原告任忠兴,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曹娥街道舜江新村4幢501室。(身份证号:330622196903301117)被告江立富,住上虞市丰惠镇何岙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兴与被告江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智炜审 判 员  杨仁杰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