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有限公司与上××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25号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范××。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司的存款人民币13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成永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焰审 判 员 祖国宏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