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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93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重庆庆××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第三人重庆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庆××公司深圳分公司,赵某某,重庆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9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庆××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第三人重庆庆××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上诉人重庆庆××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第三人重庆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8)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庆××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庆××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庆××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重庆庆××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