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张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邹磊与王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15号原告邹某,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