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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34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凤金与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金,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348号原告胡凤金,千祥镇九峰二村墩头。委托代理人李殿秋、郎康。被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区域东区1幢H401B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金诉被告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凤金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凤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凤金负担。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