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士英与柯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士英,柯仙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1280号原告:罗士英,个体户,住台州市椒江区花园新村90号楼四单元402室,身份证号332626197007233242。被告:柯仙金,农民,住三门县花桥镇吴都村一片20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士英诉被告柯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士英于2009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士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罗士英负担。审 判 员 叶信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