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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军祥与杨建鹏、李涛、张倩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祥,杨建鹏,李涛,张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16号原告李军祥。被告杨建鹏。被告李涛。被告张倩。本院受理原告李军祥与被告杨建鹏、李涛、张倩借款纠纷一案,原告李军祥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康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