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军祥与杨建鹏、李涛、张倩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祥,杨建鹏,李涛,张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16号原告李军祥。被告杨建鹏。被告李涛。被告张倩。本院受理原告李军祥与被告杨建鹏、李涛、张倩借款纠纷一案,原告李军祥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倪 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康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