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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宋科社与刑春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科社,刑春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宋科社。委托代理人王秀英。被告刑春厚。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科社诉被告刑春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科社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科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37.5元。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