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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辉与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黄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714号原告:黄辉,3260319720308311x,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后洋黄村365号。委托代理人:张再辉,台州市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利君,台州市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强,身份证号码××××100××19721201××11x,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街小区4幢2单元100××号。原告黄辉与被告黄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辉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利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黄辉起诉称,2007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黄强今向黄辉借到人民币拾叁万元,在2007年12月11日前归还,上述借款若不按期归还,导致诉讼,由借款人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借款人:黄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黄强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黄强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黄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黄强向原告黄辉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凭,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该借款被告应当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辉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07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677.5元,由被告黄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2××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