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海平与黄祥森、赵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平,黄祥森,赵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482号原告陈海平,港镇坎门浦东120号。被告黄祥森,港镇徐斗村。被告赵万明,清港镇上山村上新二苑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平与被告黄祥森、赵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陈海平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