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海平与黄祥森、赵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平,黄祥森,赵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482号原告陈海平,港镇坎门浦东120号。被告黄祥森,港镇徐斗村。被告赵万明,清港镇上山村上新二苑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平与被告黄祥森、赵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陈海平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