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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红丽与张清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丽,张清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250号原告胡红丽,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8弄25号。(身份证号:330824197403011525)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为松,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清华,城街道长治路73号301室。(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丽与被告张清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红丽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