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帅马服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摩根国际品牌服装会员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帅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浙江帅马服饰有限公司。惠飞路468号。讼代表人邵汉军,浙江帅马服饰有限公司。责人。被告深圳市摩根国际品牌服装会员店有限公司。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写字楼第3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帅马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摩根国际品牌服装会员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在本院受理案件后七天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应视为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自力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孙丽娜 来源: